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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抵押标的物踩坑?禁止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抵押是债务经济往来中最常用到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措施之一,在设置抵押时我们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鉴别抵押标的物是否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

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明确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由此可见,可抵押的财产范围是非常之广的,我们可以重点关注禁止抵押的财产,对此,《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也列举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即(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掌握抵押标的物的价值?

抵押物变现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障,那么能否变现、变现的价值就决定了债权能否实

现,这就决定了抵押物的价值应大于所担保的债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债权的实现,除此之外还要考虑评估拍卖等实现抵押权途径对于抵押物价值的影响,对抵押物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三、了解抵押标的物上是否设置了其他权利?

除了抵押权,标的物上还可能被设置留置权、质权、居住权、租赁权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设置都将影响抵押物价值和处置,从而最终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因此对于其他权利的审查尤为重要。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